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中国 -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39号公告”)等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2022年第14号公告(“14号公告”),加大留抵退税力度,使小微企业和6个行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并准予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详情如下:
-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至2022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 符合条件的6个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符合条件的6个行业企业为中型企业的,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6个行业企业为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其中,
- “微型、小型、中型企业”标准参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 “6个行业企业”指“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存量留抵退税一般指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的孰小值;
-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留抵退税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需注意, 39号公告和14号公告的政策中,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并不等于增量或存量留抵税额,还需考虑企业进项的构成(即一定期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特定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全部已抵扣进项的比例)及固定的退税比例。
上述退税申请是否能够获得税务机关批准仍取决于各地税务机关对相关法规的解释及实际操作要求,以及企业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持材料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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