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享受协定待遇的股息优惠税率之后续税务管理
中国 -
根据现行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减按 10%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征税。然而,中国与西班牙、法国、英国、比利时、德国、荷兰和瑞士等一些缔约国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一定条件下对股息条款规定了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协定待遇”)。我们在此总结了近年来最常见的一些问题,以澄清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疑虑,并从合规角度提高享受协定待遇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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